志言|审前羁押措施的异化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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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正 文
《程序即惩罚——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合法的关押多久》一文在朋友圈广为传播。其所计算出来的“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关押13年以上,甚至更久,有的情况下可以无期限羁押”,客观地说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基本无可能出现,有吸引人眼球之嫌,即便有已经不是“合法的关押”。
因为不论是羁押期限的延长、重新计算除了形式上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外,还有实质性的要求,不是随便找个理由、编个说法,在形式上符合就可以认为是合法。如果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情形被羁押了13年以上,那一定是我们四川话说的“比着箍箍买鸭蛋”,变相找理由,实质已经涉嫌严重违法。
但对于该文所提及的“程序即惩罚”这一点,我是赞同的。在现实中,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在出现某个引发关注的案件后,有关机关就会高调宣布已经刑事拘留相关犯罪嫌疑人。不是说不能拘留,但都是这样,就给人这样的印象和向社会传递这样的信息,人已经抓起来了,嫌疑人已经接受了惩罚。
不仅是普通老百姓,也包括一些体制内的人都有这样的错误认识。只有人被抓起来,才会是有事和说明问题,如果没有把人抓起来,或者抓了又放出去,那就意味着没事,甚至会怀疑其中有猫腻,相关机关或办案人员被勾兑了。
这些现象和错误的认识充分暴露出本是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审前羁押措施已经被异化。
一是被异化成反映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态度,是要严惩还是要宽宥;
二是被异化为对嫌疑人的一种惩罚。
其实我们都知道,一个人是否有事,是否该定罪判刑,不是被抓起来或者被放出来,有罪与否是要经过法院审理和判决。在法院审判后,被抓起来的可能最终被放出来,而提前没有抓起来的也可能被判有罪后被抓起来。
就建立审查羁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理认定有罪之前,不应剥夺其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但如果存在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也会临时性剥夺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
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时应遵循比例性原则,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采用,并不关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罪、有多重的罪、社会是否关注等因素,更不能把此作为表明司法机关将如何处理案件的态度。
尤其是遇到一些在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上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只要没有新的社会危险性存在,应当把人放出来,再慢慢讨论和研究,完全没有必要把人关在里面,外面旷日持久的讨论和研究。
应当说,实践中很多长时间的羁押,苦苦等待案件结果都是因为案件有争议,难以决断所导致。应该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是否有必要审前羁押割裂开来。是否有审前羁押的必要主要看是否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与案件是否会判决被告人有罪没有关系。也只有把二者割裂开来,才能真正降低审前羁押率,恢复审前羁押制度的本来面目。
言志 前检察官,现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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